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公益项目合理、合规、合法,提高项目实施成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资助的各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管理。
第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理事会审批的年度项目资助计划资助项目。
第三条 公益项目的设立坚持公益性、创新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重点资助项目领域为:
(一) 社会创新研究、倡导及传播
(二) 社会创新人才支持
(三) 社会企业创新模式研究和实践
(四) 社会企业运营探索
(五) 社会企业社会影响力评估
(六) 农村微型金融模式研究和实践
(七) 农村社区发展及社区发展领导人支持和培育
(八) 生态信任农业研究和实践
(九) 农村学前教育创新研究和实践
(十) 女性农民工就业服务研究和实践
第五条 各公益项目实行报批制度和报告备案制度。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立项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受理公益项目立项申请。立项申请资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预算、申请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项目管理部收到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在进行考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公益项目立项后,项目合作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实施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每季度向本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提交阶段性财务报告,每半年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各项目合作机构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本基金会将不定期走访,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合作机构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如发生违约和违法行为,本基金会有权终止实施项目。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各项目合作机构更换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和预算、延长项目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
第十四条 各项目合作机构在项目结束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包括项目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在各项目合作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本基金会将根据协议规定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