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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atters Reporting System of Beijing Leping Social Entrepreneur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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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分支机构、重大投资活动、涉外活动等。

 第二条 基金会召开理事会,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须事先将拟任理事长、秘书长以及理事候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发生变化,应事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应经理事会批准,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应经理事会批准,并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基金会的涉外活动,如与境外民间组织联合举办的活动、组团出国考察等,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

201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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